卫生部关于开展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2012〕263号)
各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为做好医药卫生领域的“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两个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两个专项)课题验收工作,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决定今年上半年对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实施期满的课题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为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高效,我们研究制定了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任务和财务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已经批准列入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结题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课题。具体目录由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一)任务验收。两个专项中除军队特需药物项目以外的课题由卫生部负责。新药专项中军队特需药物项目课题由总后卫生部负责,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财务验收。两个专项中地方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由卫生部负责。军队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由总后卫生部负责,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验收内容
两个专项以课题为基本单位进行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任务验收的前提,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分头组织、同期实施。
(一)任务验收。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财务验收。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
卫生部和总后卫生部负责两个专项课题验收的组织管理。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专项总体组组织专家负责课题验收的具体实施。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组根据被验收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验收工作方式。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次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验收工作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并切实做好验收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