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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升级开发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升级开发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2〕1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适应近年来保险监管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险稽核效率、切实加强数据真实性检查,我会在2009年保险稽核系统开发使用的基础上,正在进行保险稽核系统升级工作,并将于2012年投入使用。为确保各公司能够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和取数口径准确提供相关电子稽核数据,做好现场检查的数据准备工作,各公司应升级或开发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和开发要求
  (一)已经按照我会保监厅发〔2009〕3号、24号文件(产险版)或保监厅发〔2009〕4号、26号文件(人身险版)要求完成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开发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中《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产险/人身险版)数据模型修改及数据质量要求说明》(见附件一(二)/附件二(二)),完成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的升级工作。
  (二)在2009年之后开业的且未开发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中《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产险/人身险版)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见附件一(一)/附件二(一)),完成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工作。
  (三)各公司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应支持任意检查时间区间、任意检查分支机构层级范围(至少到地市中支)的数据提取要求。
  二、数据格式要求
  (一)各公司应提供符合要求的MDF格式数据库文件(见附件三)。并按照本通知中《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产险/人身险版)数据质量检查手册》(见附件一(三)/附件二(三))及下发的稽核数据质量自查工具,对MDF数据库文件进行自我检查,确保公司接口程序符合规范要求,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
  (二)产险(人身险)数据模型数据表中“分支机构代码表”(“分支机构信息表”)中的字段“机构代码”(“分支机构编码”)采用《保险行业代码编码规范》行业标准(见附件四),各公司应在我会下发《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前六位编码》(见附件五)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后填入。
  三、时间要求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确保在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保险稽核系统接口程序的升级或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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