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 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