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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节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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