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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二、加强对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特别是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坚持正常巡视检查,严防停而不整、擅自复产复工等非法违法行为。停产停工煤矿需要下井实施检修、维修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检修、维修程序,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发生。各地区要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坚持“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对提出复产复工申请的煤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停产停工矿井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逐级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恢复生产、建设时,煤矿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坚持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三项制度。煤矿企业要完善通风系统,严防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和施工。要摸清煤层、采空区瓦斯赋存情况和可能存在异常涌出的区域,切实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瓦斯大量涌出引发事故。要全面排查和治理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对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依法坚决责令其有序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加强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一旦发现险情和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地方政府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

  五、切实加大煤矿事故的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引发的煤矿事故,以及事故后存在瞒报、谎报、迟报和逃匿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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