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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3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3月22日,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核实,事故造成5人死亡、17人被困、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时间,科学施救,全力解救井下被困人员,同时切实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

  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术改造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前,地方政府已责令该矿停工,矿井尚未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复工验收。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井下三段左二片巷道冒顶造成与上部采空区沟通,采空区瓦斯涌出,在处理冒顶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并且在被责令停工后,未经复工验收仍然继续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没有二个安全出口。三是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设施不符合基本要求,井下风量不足。四是该矿通风管理混乱,在井下冒顶与上部采空区冒透的情况下处理冒顶,未采取防范采空区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超限等安全措施。五是该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六是事故发生后,该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逃匿(现已抓获),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七是地方相关部门对该矿技改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该矿以技改名义得以保留(不具备技改条件、储量不足20万吨),逃避关闭。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工作合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要突出“打非”重点,严厉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要严格制定并执行矿井整合技改准入标准,加强对此类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以技改名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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