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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因投资者持有的资金或者“宁公控收益”份额不足造成资金划付或者份额过户不成功的,视为转让合同未履行。会员应当代未履行交收义务的投资者向转让对手方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九、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宁公控收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办理“宁公控收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

  十、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不迟于信息披露前一交易日14︰00将披露文件报送本所,本所于报告发布当日通过本所网站、交易系统和交易信息系统发布提示性信息。

  本所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十一、对首次参加“宁公控收益”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十二、本所通过会员向“宁公控收益”转让双方收取转让经手费,收费标准为按笔收取,其中,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0元。

  十三、登陆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无须做额外更新,但需确保数字证书有效且在服务期内。

  十四、管理人涉及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所可视情况采取暂停或终止“宁公控收益”转让服务等措施。

  十五、管理人发生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等情形的,本所可终止“宁公控收益”的转让服务。

  十六、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则。

  十七、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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