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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持有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宁公控收益”)。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2年3月28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宁公控收益”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宁公控收益”的转让业务。

  二、“宁公控收益”设立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其中一年期受益凭证简称“宁公控1”,证券代码为“119017”,到期日为2013年3月19日;二年期受益凭证简称“宁公控2”,证券代码为“119018”,到期日为2014年3月19日;三年期受益凭证简称为“宁公控3”,证券代码为“119019”,到期日为2015年3月19日;四年期受益凭证简称为“宁公控4”,证券代码为“119020”,到期日为2016年3月19日;五年期受益凭证简称为“宁公控5”,证券代码为“119021”,到期日为2017年3月19日。次级受益凭证为一期,计划存续期内不转让。

  三、“宁公控收益”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转让单位为份;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份,且转让数量须为10份的整数倍;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转让价格含预期收益金额。

  四、“宁公控收益”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根据前款规定自行商定。

  五、“宁公控收益”每日收盘价格为当日所有转让成交数量的加权平均价。

  六、申报指令经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确认成交后,转让合同生效。

  七、“宁公控收益”转让的资金划付和份额过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转让数据,按照其相关规则处理。

  八、会员应当保证投资者进行申报时持有与相关申报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者“宁公控收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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