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工作体系建设规划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十二五”工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制定各年度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每年达标矿井和县(市、区)数量、工作措施,将具体达标指标在年初下达到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各产煤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按照要求逐年完成任务,确保“十二五”期间工作体系建设任务完成。

  四、进一步规范工作体系建设考核验收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细化分解落实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之中,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工作体系建设评估考核标准和办法,进行量化评估考核。新建、扩建和整合技改煤矿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凡未达到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的不予批准投入试生产,并限期整改。各生产矿井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进行1次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检查考核(验收),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产煤县(市、区)每季度对所属矿井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1次检查考核(验收),并将检查考核(验收)情况按程序报省级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检查考核(验收)。

  五、进一步强化落实定期调度通报制度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每季度调度汇总本地区工作体系建设和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并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工作体系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年度及累计达标数量、典型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和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典型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总结、连同附表(见附件1、2)及文字材料的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每半年对各地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杨以民。

  电话:010-64463954,64463175(带传真)。

  电子邮箱:yym@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统计表

  2.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