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我行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5年5月22日 中银信〔199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国家进出口银行业务的开展,我行各地分行为进出口银行代理业务逐渐增加,为加强管理,保证我行代理业务规范、健康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在为进出口银行办理代理业务时,应严格遵照总行与进出口银行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总行曾以94中银信116号文下发),并将签定的分协议报总行备案。代理业务不得超出《委托代理协议》范围,若有特殊代理需求,须报经总行信贷一部批准。
二、办理进出口银行代理业务的分行,应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将代理业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信贷一部出口信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