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根据《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中规定的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和可以接受的质押物均可作为反担保。在接受抵押和质押时,均要求抵押人或质押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
担保法》中规定的自愿登记的抵押物,我行也要求抵押人办好登记手续。以实物作为押品的,还应要求抵押人办理好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第六章 担保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分支行在出具担保函后,应要求申请人按季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项目有关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在所担保主合同项下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情况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作书面报告存档备案。上级行审批的项目,经办行亦应按季向上级行提交有关项目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信贷部门应建立担保项目台帐,按担保函的条款规定及时核减担保余额或履行义务,根据担保协议按期计收担保费,并及时填写有关凭证通知会计核算,核销。
第三十条 在担保期间,信贷员应监督被担保人履行被担保合同,督促被担保人及时主张被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当发现担保申请人,可能在被担保合同到期不能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担保申请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当发现担保申请人确定无力履约时,分支行应在履行担保义务前15天内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分支行在被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时,或履行担保义务后,应根据担保协议或反担保函立即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书面追索。
第三十四条 担保义务解除后应及时向受益人收回保函正本,并及时逐级通知上报行。
第三十五条 凡需展期的保函,一律按有关担保的审批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如要对已出具的担保函项下的金额、期限、责任范围等主要条款作修改,应按原担保函的审批程序及时报批。担保协议和反担保文件也要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分支行应每月向总行报送担保业务统一表(见附表二)。报送时间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