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融资性的信用证:指以开立信用证方式为项目融资出具的付款保证。
(二)非融资性担保
1.付款担保:指为买主或业主向卖主或承包方所出具的支付货款的保证。
2.投标担保:指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在中标后履行标书中义务的保证。
3.履约担保:指为供货方或劳务方,向买方或业主所作出的履约保证。
4.预付款担保:指为出口商或承包方,向进口方或业主出具的履行合同或按约施工,否则负责退回预付款和利息的保证。
5.其他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凡有足额现金抵押的各类担保,须在出具保函后一周内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凡按有关审批权限批准的贷款项下的担保,在出具保函后一周内须上报备案,并附贷款审批有关批件。
第十二条 凡没有足额现金抵押的担保,按下规定执行:
(一)属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各项融资性担保:
1.辖属分支行审查后逐笔报管辖行审核,由管辖行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2.管辖分行和直辖分行亦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二)属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各项非融资性担保:
1.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单笔保函审批权限为2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或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批发生额最高为2,0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审批辖内行担保业务的年度发生额最高为2,0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单笔审批权限或年度最高发生额以后的保函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2.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单笔保函审批权限为1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或5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批发生额最高为8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管辖分行审批辖内行担保业务的年度发生额最高为8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单笔审批权限或年度最高发生额以后的保函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3.辖属分支行单笔保函审批权限为5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或2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批发生额最高为5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单笔审批权限或年度最高发生额以后的保函须逐笔报其管辖分行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在全行实施内部评级后将按所获等级作适当调整。各行凡在审批权限内已批准的项目,须在批准后一周内逐级上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