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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3.当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等行为,则甲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变更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第十条 若借款人已足额清偿全部应付款项,质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质物及保险单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中任何规定,擅自处置质物,乙方可以除了要求甲方恢复质物价值外,并向甲方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1、2、3款,第九条第1、3款中任何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无论给乙方是否造成经济损失,均要作出赔偿。
  3.乙方违反第九条第4款有关规定,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第十三条 甲方质物的内容以本合同附件“质押财产清单”为准。该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办妥下列第____项法定手续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应付款项得以清偿时自动失效。
  1.质物移交乙方;
  2.权利凭证交付于乙方;
  3.向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七        交通银行借款质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应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我行本外币借款合同的履行,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和)权利作质押,与我行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出质人提供质物时,则多个出质人可同时作为甲方参与签订质押合同,也可分别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各个出质人之间的担保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同一债权既有质押担保,又有其他方式担保时,应分别订立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
  (四)合同中“出质人”,即提供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质权人”即借款合同中我行的分支机构。
  (五)合同引言中“为确保”后,填借款合同编号及借款合同名称,如“为确保1995年外字第168号《交通银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
  (六)合同第一条中的“质物”分动产和权利两种,属于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可以作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中列明的允许质押的范围。质权的设定必须依照《担保法》办妥法定手续。本条空白处填写“股票”、“存款单”、“动产”等大类。
  (七)合同第二条中质物的作价根据交通银行总行及各分支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实际质押额”=质物作价×质押率。质物的作价和实际质押额的币种应与借款币种一致,并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中中间交易价折算。“借款本金(大写)”后,当质物为贷款全额质押时,填写的数额、币种应和合同引言中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一致;当同一笔贷款采用多种方式担保时,填写的本金数应等于或小于“借款金额”,币种则与借款币种一致。
  (八)合同第五条的空白,填写需办理保险的质物名称。
  (九)合同第九条中的“代位权”指出质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便替代了贷款人的地位,有了要求借款人归还其代偿款的权利。另外,要注意的是主合同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我行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的变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其余条款的变更也应及时通知甲方。
  (十)合同中第十一条的空白,填写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而本合同条款中未涉及的事项。
  (十一)合同中第十二条第1款违约金一次性收取比例为:担保总额的0.1%-0.5%。
  (十二)合同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期间的约定。空白处应根据不同的质押生效条件,选择“1”或(和)“2”或(和)“3”或(和)“4”填写。本条中的“4”填写不属于上述3种的其他生效条件。

附:八      交通银行借款--保证人资格、能力审定书

                              编 号:
借款单位:                       借款合同号:
┌─────────┬───┬────────────────────┐
│  保证人姓名  │   │     资  信  状  况     │
├─────────┼───┼────────┬─────┬─────┤
│  经济性质   │   │  项  目  │数值或状况│使用系数%│
├─────────┼───┼────────┼─────┼─────┤
│  营业执照号码 │   │1.领导班子素质及│     │     │
│         │   │经营业绩    │     │     │
├─────────┼───┼────────┼─────┼─────┤
│  法人代表   │   │2.贷款履约状况 │     │     │
├─────────┼───┼────────┼─────┼─────┤
│  单位地址   │   │3.综合存、贷比率│     │     │
├─────────┼───┼────────┼─────┼─────┤
│  联系电话   │   │4.净资产    │     │     │
├─────────┼───┼────────┼─────┼─────┤
│  基本帐户行  │   │5.长期资金负债率│     │     │
├─────────┼───┼────────┼─────┼─────┤
│  帐   户  │   │6.资产负债率  │     │     │
├─────────┼───┼────────┼─────┼─────┤
│  银行借款总额 │   │7.流动比率   │     │     │
├─────────┼───┼────────┼─────┼─────┤
│其中:短期借款  │   │8.速动比率   │     │     │
├─────────┼───┼────────┴─────┴─────┤
│  保证人姓名  │   │     资  信  状  况     │
├─────────┼───┼────────┬─────┬─────┤
│   长期借款  │   │9.历年盈利实绩 │     │     │
├─────────┼───┼────────┼─────┼─────┤
│(1) 提供保证时企业│   │10.资产回报率  │     │     │
│净资产总额    │   │        │     │     │
├─────────┼───┼────────┼─────┼─────┤
│(2) 已为他人提供担│   │11.销售利润率  │     │     │
│保总额      │   │        │     │     │
├─────────┼───┼────────┼─────┼─────┤
│(3) 已为他人提供抵│   │12.存贷周转率  │     │     │
│(质)押总额   │   │        │     │     │
├─────────┼───┼────────┼─────┼─────┤
│(4) 本次愿提供保证│   │        │     │     │
│金额       │   │        │     │     │
├─────────┼───┼────────┼─────┼─────┤
│(5) 核保确定结果 │   │        │     │     │
├─────────┴───┼────────┼─────┼─────┤
│注:1.(5)=n(1) 2.n为各行 │        │     │     │
│-(2)-(3)-(4)  规定允许倍│  合  计  │     │     │
│>0       率值   │        │     │     │
├─────────────┼────────┼─────┴─────┤
│信贷员意见:       │审查员意见:  │主管人员审批意见:  │
│             │        │           │
│             │        │           │
│       信贷员:  │  审查员:  │     主管: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说明:审定要求1.验证营业执照,审查法人资格。2.验证保证人和法人代表印
鉴真伪。3.查阅会计报表、有关单证及已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的清单。
4.从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资金承受力等方面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上述有关
资料应附于本审定书后。

附:九         交通银行抵(质)押财产清单

                       抵(质)押合同编号:
      年  月  日:         金额:元
┌────┬───────────────┬─────┬────────┐
│抵(质)押│               │经济性质 │        │
│企业名称│               │     │        │
├────┼───────────────┼─────┼────────┤
│开户帐号│               │地址电话 │        │
├────┼───────────────┼─────┼────────┤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 自 年 月 日│
│(大 写)│               │     │ 至 年 月 日│
├────┼──┬──┬──┬──┬───┼─────┼──┬─────┤
│    │  │  │  │  │   │     │  │保 险 单│
│抵(质)押│单位│数量│帐面│帐面│抵(质)│可作抵(质)│存放├──┬──┤
│物名称 │  │  │原值│净值│押率 │押的价值 │地点│保险│起止│
│    │  │  │  │  │   │     │  │号码│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抵押人(出质人)公章:  公证公章:   抵押权人(质权人)公章:  │
│                                   │
│                                   │
│                                   │
│经办人: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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