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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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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别            │    免保金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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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京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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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直属分行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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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分支行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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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上述规定的免保金额视为备用贷款,必须由本行信贷部门按外汇贷款审批办法逐级审核批准。
  规定范围内的免保部分由结算部门落实有效保证。以本行贷款作为开证保证的,由信贷部门出具证明。
  实行开证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分支行,在经本行授信部门或信贷部门及行长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的开证,不受免保审批规定限制。有关分支行应严格掌握在额度内免保或部分免保开证,超出额度部分须收取相应保证金。
  四、严格执行进口开证比例控制办法
  各行已开证未付款余额扣除相应收取保证金的余额,严格控制在外汇营运资金的5-7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内的分支行,控制在5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上的分支行,控制在7倍以内。其中,远期证项下的比例系数控制在外汇营运资金的1-1.5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内的分支行,控制在1倍以内;开办外汇业务三年以上的分支行,控制在1.5倍以内,并从紧掌握。
  各行应按季报送开证未付款/收取保证金余额表,本行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未付款余额及保证金余额填入上述报表的备注栏中,报表报送时间及报送途径按总行国外部交银外业(1995)033号《关于调整外汇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的通知》办理。
  五、加强已开立信用证管理
  1.执行大额信用证报备制度。管辖、 直属分行开立2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
外币以上(含200万)信用证向总行报备。辖内分支行开立1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含100万)信用证向管辖分行报备;开立200万美元及等值其他外币(含200万)信用证向总行报备,并抄报管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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