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 交银发〔1995〕331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信用证业务,加强风险防范,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维护我行对外信誉,促进进出口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对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加强开证前的审查工作
申请人业务范围、进口许可、动态经营状况、资金周转和支付能力、有关交易情况亦应列入审查范围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二、实行开证授权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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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期 │ │ │
│ 笔 限 │即期及180 天以下远期证│ 180天至1 年远期证 │
│ 金 │(含180天) │ │
│行 额 │ │ │
│ 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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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京 │ 800 │ 500 │
├───────────┼───────────┼──────────┤
│管辖、直属分行 │ 6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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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分支行 │ 3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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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开立一年以上远期信用证,若确需开立应逐笔报总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