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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 交银发〔1995〕331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关于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信用证业务,加强风险防范,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维护我行对外信誉,促进进出口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对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加强开证前的审查工作
  申请人业务范围、进口许可、动态经营状况、资金周转和支付能力、有关交易情况亦应列入审查范围进行全面严格审查。
  二、实行开证授权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单位:万美元

┌───────────┬───────────┬──────────┐
│单      期   │           │          │
│  笔      限 │即期及180 天以下远期证│ 180天至1 年远期证 │
│    金      │(含180天)       │          │
│行     额    │           │          │
│   别       │           │          │
├───────────┼───────────┼──────────┤
│上海、北京      │    800      │    500     │
├───────────┼───────────┼──────────┤
│管辖、直属分行    │    600      │    400     │
├───────────┼───────────┼──────────┤
│辖内分支行      │    300      │    200     │
└───────────┴───────────┴──────────┘

  原则上不开立一年以上远期信用证,若确需开立应逐笔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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