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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十一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抵押存单必须按本行“关于各项抵押贷款的押品点收和封存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储户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押品保管收据取回存单。若储户不慎遗失押品保管收据,可向出具本收据的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及本行有关单证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办理存款的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待还清贷款后,办理存款过户手续。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本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二    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借款人(抵押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贷款人(抵押要难)名称:交通银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长:
电话:          邮编: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称甲方)因_________需要,愿意以本人所有的未到期的交通银行定期_______存单作抵押,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申请个人小额抵押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存单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金额(大写):                         │
  ├────────────────────────────────┤
  │用途:                             │
  ├────────────────────────────────┤
  │利率:                             │
  ├────────────────────────────────┤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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