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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三条 申请小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交通银行所属储蓄机构的储户;
  2.持有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愿以借款人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同城储蓄(所)机构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同一存单只能抵押借款一次);
  4.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借款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5.借款用途正当合法。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开户储蓄机构按提交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抵押物;
  3.借款申请获准后,借款人与银行签定《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并领取押品保管收据。
  第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限客不超过10万元,存单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其面额的80%。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八条 小额抵押代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款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九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超过一个月的,本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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