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
二、上年扶贫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
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
经济合同法》、《
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定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
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全面的项目管理。各级行申请扶贫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每年年末之前各省级分行上报到总行。
第十八条 限额管理。要根据项目贷款风险度、自有资金比例以及资产负债率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具体由各省级分行自定。
第十九条 核算管理。
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半年报制度,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三、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扶贫贷款使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投放要与使用效益、贷款的回收挂钩。对贷款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要扣减下年度贷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