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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效益,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支持贫困农牧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第三条 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扶贫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 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
  二、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
  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
  四、适度支持既富民又富县、增强贫困县自我发展能力的县办工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国营农业企业项目。
  五、适度支持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
  六、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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