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贷监督
第二十六条 银行有权对借款企业或项目单位实行信贷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计划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财务、贷款使用、担保情况;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财务开支和贷款用途、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
三、执行借款合同情况;
四、遵守银行信贷、开户、结算等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借款企业或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开户行报送有关生产经营、工程进度、资金财务、借款使用等各项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表、资料。
第二十八条 借款企业或项目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计划,提高投资标准,改变贷款或建设物资用途;粮油企业的粮油加工贷款不得与其他政策性贷款相互混用、挤占;按贷收回的要求及时归还到期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企业或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兑现自有资本金和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十条 借款企业或项目单位对可能引起贷款债务关系变化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开户行,并就关系贷款债务落实收回的有关协议征得银行同意。银行有权参与并督促借款企业落实归还借款债务。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规定的借款企业或单位,银行将视情况分别处以加息、罚息、停止新贷款、扣收多占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加工贷款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
填报行: 年 月 日 单位:个、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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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系统所属粮油加工企业│ │ │
│ 项 目 ├───┬──┬──┬──┤借销社系统所 │其他│
│ │合 计│粮食│油脂│其他│属棉花加工企业│企业│
│ │ │加工│加工│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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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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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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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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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货币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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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 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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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及预付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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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合计(原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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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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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债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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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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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应付及预收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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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负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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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者权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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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实收资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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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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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销售收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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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总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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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亏损企业个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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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亏损企业亏损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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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亏损企业贷款余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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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贷款余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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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贷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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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长期贷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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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逾期贷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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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催收贷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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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应收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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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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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