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贷款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定期向项目审批行报告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竣工投产后,银行要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对项目评审决策、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总结评价,对项目前景进行预测论证。督促企业尽快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并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限额管理 对借款企业的生产周转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按照粮棉油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合理需要和贷款安全保障、信贷资金力量合理确定贷款限额,周转使用。贷款余额不应超过企业存货总额的70%。对实际贷款已超过的部分,要结合企业落实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和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计划逐步收回。
第二十条 审批管理 贷款发放、延期偿还以及贷款呆帐处理、实行信贷制裁等都要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要求,严格按审批权限办理。
短期贷款,由分行在总行下达的计划内,确定贷款的审批及发放办法,中长期贷款,根据贷款项目性质及贷款额度大小,分别由总行、分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贷款使用及执行产业政策情况划分积极支持、限制支持、不予支持的企业类型,实行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应实行按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建立贷款企业、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定期进行贷款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搞好专业统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建立粮棉油加工贷款管理的经验总结及工作报告制度;建立与粮棉油加工业相关的产业、行业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与反馈体系,为信贷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质量效益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提高贷款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产销率、资金利润率和粮棉油加工贷款的催收贷款率、逾期贷款率、贷款收息率。
第二十四条 根据粮棉油加工贷款的业务量和管理需要,配备数量、素质相适应的贷款管理人员和信贷员。对贷款额度较大的企业,要派驻厂信贷员。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贷款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责任效果与奖惩挂钩;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要加强贷款业务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