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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加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棉油加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 农发行字〔1995〕23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加强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加工贷款管理,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加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加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棉油加工贷款管理,根据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粮棉油加工贷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经济金融的方针、政策,支持粮棉油加工企业完成国家赋予的政策性任务,加强对政策性粮棉油资金的统一管理,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办理粮棉油加工贷款,必须坚持银行信贷的基本原则,讲求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按计划发放、专款专用,有适用、适销物资保证的原则;根据企业承担政策性任务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粮棉油加工贷款的对象是:
  一、国家粮食部门所属的承担粮油政策性加工任务的企业;
  二、供销社系统所属棉花初加工企业。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定的资本金和实收资本;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符合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计划要求;
  三、粮油企业的粮油加工部分与其他政策性业务财务分开、核算分开;
  四、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开户行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
  六、借款确有经济效益,有符合规定的财产保险,落实了偿还债务的保证措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申请中长期贷款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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