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总行制定、颁发的定期统计报表,表的右上角均有总行统计机构标明的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部门等。未经以上统计机构统一编号的定期统计报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拒绝填报,并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统计机构可根据本行需要,在总行统一制定的项目电报中增加若干统计细目。制定专业报表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同时注意表内指标不得与总行统计报表指标重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单位不得增加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定期报表数据,严格控制报表数量。尽量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统计调查方式,扩充统计资料来源,满足不同的需要。要搞好定点调查,并利用调查员进行典型问题和突发问题的调查,为研究和解决问题准确快速地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的各级统计机构要统一管理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制度。数据库内存的各级统计数据要备双磁盘,分两处保存,以保证各项统计数字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公布农业政策性金融统计资料,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总行依据国家规定,定期公布农业政策性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总行须报人民银行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以下机构定期公布辖内的统计资料,须报经主管行长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各项统计数字上报前都应由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各级行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当及时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统计人员或集体可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