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的统计工作;
三、准确、及时、全面地汇总、编制、报送辖内的信贷、现金统计报表;
四、统一管理辖内的各类定期统计报表,并组织管理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五、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金融统计资料、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以及国内外政策金融统计资料;
六、组织辖内的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与统计预测工作;
七、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并负责对外发布统计资料;
八、组织检查统计报表的质量和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统计评比;
九、组织和指导统计人员的培训,开展统计工作的研讨和交流;
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建立统一的农业发展银行统计信息网络,实现数据共享;
十一、负责统计、国民经济等综合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
十二、促进统计人员对现代统计信息知识的学习,运用和推广现代化统计信息技术;
十三、负责对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统计的组织机构。总行设信息电脑部统计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农业发展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信息电脑机构内设立统计科(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设有派出机构和设立营业机构的分支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辖内的统计工作;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业统计;统计业务由农业银行代理的地区,农业银行也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政策和计划的讨论;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和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统计技术职称。
第九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统计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保持统计机构的基本稳定。统计人员不得随意调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调动统计人员,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并选派适当人员接替后方可调离。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