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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 农发行字〔1995〕15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什么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是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发挥统计服务与监督作用,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促进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是在人民银行领导下办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决策的重要依据,是保证农业政策性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农业发展银行信息系统的核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及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统计。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和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并以其为指导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制定与组织实施辖内的统计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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