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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已纳入国家行业规划,并已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三)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市场竞争力强。
  (五)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具备,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六)土建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20%。
  (七)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落实,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要有外汇来源。
  (八)还款资金来源落实。项目经济效益明显,有代偿债务能力的单位做担保或用属于自有支配权的财产做抵押。
  (九)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营业机构(或代理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我行监督,并报送有关会计、财务报表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的长短和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计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体现技术进步,反映国家的投资重点;同时要兼顾部门需要。
  第十条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一)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贷款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各级分(支)行第四季度会同地方计(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会审筛选,编制下年度贷款项目计划,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各自逐级汇总上报。省分行在上报项目计划的同时,要报送项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项目概况、投资环境、资源优势、效益预测、还款保障等。
  (二)贷款项目计划的下达。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按审批权限与国家经贸委及各有关部门衔接,经协商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作为各行业贷款项目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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