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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 农发行字〔1995〕14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1995年起治沙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发放和管理。为了管好用好治沙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沙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治沙工程规划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防沙、治沙、用沙、综合治理,农林牧渔合理开发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治沙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 治沙贷款的基本任务:在我国沙漠、戈壁、沙漠化土地和风沙化土地地等特殊地域内,为扶植和兴办治沙产业,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充分体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环境治理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治沙贷款是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必须坚持“自愿申请,债务落实,贷前审查,择优扶持,按期收回,确保效益”等信贷政策和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治沙贷款的范围:用于治沙工程规划区内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治沙造田及改造低产田、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植物、开发利用水面、沙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
  第六条 治沙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解决治沙工程建设中种苗、肥药、汽油、柴油、木材、水泥等生产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促进治沙产业综合开发,包括开发生物、矿物资源、水土资源等。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治沙贷款对象: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域内,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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