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 农发行字〔1995〕15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 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四)与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建设资金需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