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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发展银行按代理贷款年平均余额的5‰,收回利息的2%,代理存款年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代理行不得在农业发展银行损益中列支代理业务手续费已包含的一切开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6.房租费的管理。
  省级分行房租费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定。各分行租赁房屋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凡与农业银行划转房产未清算前的,一律不准租赁办公用房。同意租赁的也应遵循“实用、节约”的原则,严禁租借豪华高标准宾馆、饭店,不允许豪华装修。
  7.营业税金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2号文件规定缴纳。
  对1994年度未交的税金,不允许从1995年的损益中补缴,由农业银行统一处理。
  8.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按金融保险企业统一的分类折旧率计算。
  9.1995年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1%,以后年度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的3‰计提。
  上述两项准备金由省级分行统一提取。
  在基层机构未分设前,呆帐贷款由省级分行审核并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总行审批后核销,代理行不得自行核销;坏帐损失按财政部规定权限报批后核销。
  四、盈亏处理及利润分配
  农业发展银行的利润集中清算。税前利润的处理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基层代理行于次年初将上年发展银行的利润或亏损扫数逐级上划至发展银行总行,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利润分配后,公积金、公益金由总行统一掌握,并根据各行人员、业务量及计划完成情况对下分配。
  五、固定资产管理
  总行对固定资产购建实行专项指标管理。各行要按固定资产类别逐项编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上报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行均不得自行购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动车辆和其他大型设备。
  农业发展银行建行伊始,底子薄,对办公楼及职工宿舍必须严格控制,绝不能一哄而上。职工宿舍年内暂缓核批。
  各分行申报基建计划的前提首先是解决好与农行的资产划转问题,必须按三总行208号文件要求做好资产的划转清算工作,凡未按规定办理,以及对现有资产未充分利用的,一律不得申报。各分行申报立项时应附报详细的资产划转情况。
  经批准的基建项目,基建计划原则上由当地解决,基建资金由总行拨付或核定固定资产列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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