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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各省级分行业务开展需要,总行按各分行类别拨付一定额度的开办周转金,年终收回。
  三、财务收支的核算
  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财务收支。即凡各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付,都应纳入本期损益;凡不属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支出,均不应纳入本期损益。未收未付或待摊款项通过应收、应付利息、递延资产等科目核算。
  1.各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发展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对企业挤占挪用及逾期贷款要按规定加罚利息,纳入当期损益。
  2.各行存贷款按季结息(国家规定利随本清的贷款除外)。催收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3.系统内资金往来实行“统一调剂,逐级管理,定期核对,由下而上、按季计息”的管理办法。各分行应与农行协商力争在4月底前核实往来数额并逐级建立起系统内资金帐务核算体系,并分别按期限、利率和对方行设户管理,计息时间统一确定为2、5、8、11月末日,利率按总行农发行传字(1995)64号文件规定执行,利息由下而上逐级计付,并通过人民银行逐级上划(发展银行联行系统开通后办法另定)。省级分行应付总行的利息应于结息日后十五日内上划至总行。对逾期不能清算的,按万分之五加息。
  4.财政部界定的低息或贴息贷款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利率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应收利息,纳入当期损益;除国务院确定的低息或贴息贷款项目外,对地方或其他部分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实行“谁出政策,谁拿资金,谁补贴”的办法,农业发展银行向贷款单位全额收取利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代理行无权发放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低息贷款。
  5.费用开支实行指标控制和管理。在具体指标核定前,省级分行本身人均费用控制额(不含房租费)可按当地省农业银行机关1994年实际人均费用的80%掌握。
  费用核定后,个人费用、办公费用包括电话安装、汽车、电子设备的租赁以及正常办公设施及器具购置等都由各分行依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财商字(1995)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支。
  业务招待费各分行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机构编报计划,经批准后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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