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3日 农发行字〔1995〕9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国有政策性银行,肩负着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是实行企业化管理,讲求核算,保本经营,享受国家利差补贴的特殊金融企业。为切实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工作,发挥财会部门业务管理、综合反映和监督职能,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发展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会管理和核算遵循《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符合农业发展银行性质和特点的系统财会制度。
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指标管理、自计盈亏、集中清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会管理权集中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统一管理下的相对独立核算单位。
现阶段省以下发展银行农业由农业银行全面代理,代理行应按发展银行的财会制度和有关规定,单独建立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核算体系,组织财会管理和核算,接受发展银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向发展银行反馈业务情况,按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发展银行与代理行的财务关系,主要通过业务代理手续费实现。
二、资本金的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本均为国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各分行注册资本总行依据各行1994年7月1日信贷资产占用情况核定,并根据资本金到位情况下拨。各行应在所有者权益类设“分辖资本金”科目专户核算;农行划转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资本作增加“分行资本金”处理。处理时编制四联特种转帐传票,其中一联借方传票和一联贷方传票由分行自行转帐,其余两联传票寄总行财会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077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金全部返还,所得税五年内全部返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各分行资本金核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由于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财产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年终决算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