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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
 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 
 进出银计发〔1995〕第263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行短期对外借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我行《同业外汇资金拆借暂行办法》,并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管理
  境外短期外汇借款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短期外债管理规定,实行借款余额管理,即借款余额严格控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行的年度短期借款指标内。
  二、管理部门
  计划资金部门为我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的管理部门和具体操作部门。计划资金部根据外汇头寸情况,按季(并分解到月)提出短期对外借款计划报行领导审批。计划内的每次借款,由计划资金部填制“境外短期借款审批表”,经复核后,由计划资金部、财会部总经理审定,报主管计划资金部和财会部的行领导审批。如发生突发性借款需求,则上报行领导个案审批处理,但事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各种应办的手续。
  三、借款对象
  借款对象为与我行已建立代理行关系并对我行设有授信额度的外国银行或国内银行的海外分行。
  四、借款用途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对外短期借款用于弥补我行临时性头寸不足或资金周转。
  五、借款币种
  一般情况下,借款币种须与项目用款币种相同,但如果市场条件较好,借款的币种亦可不同,用款时再做货币调换,但目前以代理业务为限。
  六、借款期限
  境外短期借款系指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借款,不得超过一年。
  七、借款利率
  根据随行就市的原则,选择利率成本低的资金借入。
  八、借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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