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条试行办法》
 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 进出银信发〔1995〕第190号)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业经行党组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金融方针和外贸政策,广开融资渠道,利用外资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融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内出口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融资条件

  第三条 凡正常贸易出口的项目均可使用福费廷方式融资。
  第四条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贸易合同的延付期限应在90天以上;
  (三)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票据

  第五条 适用于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所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本票(promissory note);
  (二)商业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三)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五)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

第四章 单据

  第六条 办理福费廷业务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以下几种单据:
  (一)银行本票或由银行承兑的汇票,有效背书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
  (二)信用证、保函及修改副本,必须保证付款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及可转让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