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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 进出银信发〔1995〕第180号)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业经行领导审核批准,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前联系和调查。
  (一)凡拟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尽早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并提供出口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及经济效益分析、进出口商资信及借款人名称等有关资料。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此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2.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进口货物管理、外汇管理、金融管理、外贸体制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有关法规;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来源;
  4.如果是船舶项目,要调查了解船舶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定;
  5.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6.作为借款人的银行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上述调查后,如初步认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信贷原则,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以便出口企业进一步对外开展商务谈判。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时,应明确以下条件:
  1.使用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商需投保出口信用险,受益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取得保险意向是申请出口买方信贷的前提条件;
  2.出口买方信贷最高贷款额为:船舶出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5%;
  3.出口买方信贷必须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银行或进口商作为借款人。
  二、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的衔接与签订。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向出口企业发出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后,要尽早参与出口合同的对外商务谈判,并与有关方面就下述各项做好贸易合同与贷款之间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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