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外机构外派干部必须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及时了解国内外形势,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外派干部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对外派干部中具有不良倾向者,要及时加以制止,对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经报请中保集团批准后调回国。
外派干部在外期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的,三个月未治愈者,调回国内。
外派干部因公临时回国或按规定回国休假,时间在批准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其国外工资照发。经批准,因私临时回国人员自离开驻外机构的次日起超过15天停发国外工资。未经批准私自回国人员自离开驻外机构次日起停发国外工资。
外派干部要加强同当地雇员之间的感情,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注意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团结他们一道做好工作。同时注意内外有别,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中保集团负责解释。
中保集团对外派干部的管理以本规定为准。
附:四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
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
为进一步推动海外机构加强经营目标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海外机构的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利润增长率:(本年度净利润总额-上一年度净利润总额)÷上一年度净利润总额×100%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度自留保费收入-上一年度自留保费收入)÷上一年度自留保费收入×100%
(分寿险业务与非寿险业务)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指标解释:
自留保费=直接业务净保费收入-分出业务净分保费支出+分入业务净分保费收入。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象
鉴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在香港澳门地区、欧洲分别设有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负责对以上地区中保集团所属海外机构的管理工作,为此在设定考核对象上将分别按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新加坡分公司、太平保险新加坡分公司、日本华保株式会社来设定考核对象。
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对所属海外营业性机构制定考核办法进行经营目标管理。
三、考核指标的确定与目标考核的依据
在设立考核指标时,将根据海外机构的不同情况(经营管理、资金状况、历年业绩等),中保集团对各海外机构投入资金量的大小,以及所掌握的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分别制定,主要是对本机构纵向的经营成果进行比较。考核指标中的利润数,要求体现的必须是按照当地法律规定提足各项准备金之后的利润数。新设立的公司若上半年获准营业的亦应签定责任状;若下半年开始营业的,于次年进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
考核指标确定的依据为海外机构汇总上报的年终决算报表及其附表。这些报表的会计数据必须真实,如因故作出调帐处理的应向中保集团如实反映,解释清楚。凡经检查或反映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中保集团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处罚。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中保集团对海外机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的一项依据,也是对海外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实施业绩评价的一个标准,为更好地体现激励机制的原则,参照各海外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关惩办法:(奖惩对象均为海外签订责任状公司由总公司任命的主要负责人。)
中保集团将以各海外机构已审会计报表为依据,并在必要的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上一年海外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对三项指标都完成的公司,将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奖励两个月的海外基本工资;利润增长率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扣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年终分红奖金额的50%;自留保费增长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若有一项未达标,扣罚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年终分红奖金额的25%(如以上两项指标均未完成扣罚50%);对公司其他职工的奖罚,由各公司负责人决定。以上奖罚均于第二年的9月底以前由中保集团发文兑现,奖罚的金额由各公司列支并上报中保集团备案。
五、对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检查
各海外机构应定期对经营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将执行情况每半年上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国际部,中保集团将综合各海外机构的指标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年终,中保集团将视海外机构本会计年度的业绩,予以检查验收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企业,将予以通报表扬,对无特殊原因造成亏损的海外机构,中保集团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
六、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