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调回人员,一般由中保集团人事部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其所在机构,所在机构应尽快通知本人,在接到调令后一个月内办完工作移交,并在规定期限内到通知中指定的单位报到。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调回期限的,须预先报中保集团批准。
外派干部回国后原则上回原所在部门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的人员由中保集团人事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
各海外机构的主要领导离赴任要有必要的交接手续。必要时中保集团领导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四、外派干部的职务晋升、调配、奖惩、考核
外派干部国外职务的确定主要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参考国内职务,但也可高职低配或低职高配,国外职务与国内职务不挂钩。外派干部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不对外,在驻外期间可视同聘任,并同国外职务工资挂钩。
外派干部晋升国内职级,普调级别、普调工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不满一年者,由原所在公司按任免权限办理,报中保集团人事部备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由海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后,经中保集团公司人事部同有关公司和部门协调,按规定的权限办理。
各驻外机构应定期对外派干部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作为任用干部的依据。每年年终需填写《外派干部考绩表》报中保集团人事部、国际部,根据考核结果各驻外机构可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处。中保集团将按照管理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派干部的思想、工作、表现及各驻外机构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
五、外派干部的探亲休假
外派干部在外工作满八个月可视工作情况安排休假,时间为1个月。工勤人员工作满1年半时间后可视工作情况安排休假1个月。
外派干部将在6个月内调回国者,不再安排休假,可在回国后补休。在外工作期满2年以上者,调回国后可休假1个月。外派干部经批准休假往返费用包干给本人。
外派干部在国内休假期间办理业务、参加会议,经批准其休假时间可相应延长。
驻外机构的主要领导回国探亲休假须经中保集团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回国探亲休假须经所在机构主要领导批准。
驻外机构的主要领导因故离开驻在国家或地区,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并向中保集团报告。如因工作需要回国应先向中保集团提出申请,经中保集团批准后方可离岗。其他外派干部因工作需要离开驻在国(地区),须经驻外机构的主要领导批准。
六、发放外派干部配偶补贴
外派干部偕配偶出国要以既促进工作,又照顾个人生活为原则。所有外派干部均享受配偶补贴。参照外交部的规定将配偶补贴的发放分为两种,一种是配偶符合随任条件的发放随任配偶补贴;一种是配偶不符合随任条件的发放不随任配偶补贴。
随任条件:
(一)港澳地区仍执行国办发(1993)91号文中有关配偶赴港澳地区的规定。
(二)其他地区:
1.职级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的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干部。
2.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的驻外机构部门负责人。
3.外派干部第一次外派工作期满,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2年以上者,或第二次外派任期2年以上的干部。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派干部的配偶,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随任。在境外作为家属。随任期间一律不安排工作。在随任期间发放随任配偶补贴。配偶不随任的发放不随任配偶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派干部,短期调回国内者,一般不再办理配偶随任手续。
外派干部享受配偶补贴后其配偶出国所需一切费用均自理。在办理配偶出国、出境手续时,中保集团人事部可为其出具有关证明。
夫妇两人同在一系统工作,因工作需要两人都外派的不再享受配偶补贴。
无配偶和配偶在境外公派学习、工作及有工资收入者,均不享受配偶补贴。
外派干部配偶在国外期间应服从驻外机构的管理,不得在国外、境外打工,并严格遵守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外派干部配偶在国外期间参加各类学校(包括业余)学习,其学费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自理。
外派干部配偶补贴发放标准详见有关文件。
七、外派干部的国外工资管理
外派干部的国外工资管理详见另行制定的有关文件。
八、外派干部其他管理
各驻外机构应根据我国政府、我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法律规定以及中保集团的规定、要求和所驻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地区的人事、业务、财务、组织纪律、安排保密等规章制度。为了保证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各驻外机构必须严格管理制度,使各项活动有章可循,杜绝违章违纪行为的发生。各驻外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度应报中保集团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