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三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外派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的章程,为加强外派干部队伍建设,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派干部的管理范围及权限
(一)由中保集团派出,在境外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合营公司、代表处、联络处等机构任职或工作的干部、职工,称为中保集团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简称外派干部)。
(二)外派干部由中保集团统一管理。外派干部的派遣、任职、调整国外职级及工资,驻外期间的工作调动,调回国内等手续由中保集团人事部办理。
(三)各海外集团公司或区域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和部门总经理(含二级公司总经理);代表处、联络处的首席代表以及内部行政职级晋升由中保集团任免管理。集团公司、区域性公司等驻外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员配备,归中保集团统一管理。晋升内部副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由海外集团公司、区域性公司任免管理。
(四)经中保集团授权,海外集团公司和区域性公司对各部门、室副总经理及所辖各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下人员进行任免管理。
(五)驻外机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外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保集团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
(六)干部派出后,应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备案。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到任后,应立即向我当地使(领)馆报到。
二、选拔外派干部的条件和程序
选拔和培养外派干部是发展海外保险事业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国内加速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因此,中保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选拔培养外派干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给予重视。
(一)选拔外派干部的条件。
选拔外派干部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政治、业务、身体三项基本条件。
1.政治条件:
外派干部必须政治可靠、热爱祖国、勇于改革、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能保持坚定的立场和清醒的头脑。
思想健康,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品行端正,讲究文明礼貌;服从领导,善于团结协作;勇于奉献,一心为公。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严禁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名义做有损国家尊严,有损公司名誉的事。
2.业务条件:
外派干部应具备:(1)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有两年以上保险工作经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2)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具有在艰苦环境条件下不断开创新局面的能力。(3)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相应的公关能力。(4)具有效益观念,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并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良好的工作效益。
外派领导干部应具有与其职级相当的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对外交往经验;了解本行业的国际经营水平,国内外水平的差距和发展趋势;了解国外的管理经验,有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控制能力及判断决策能力;知人善任,善于调动和发挥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保险业务和本职工作,能够完成中保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3.身体和年龄条件:
外派干部必须身体健康,并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书》后方可派出。
担任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司局级干部,派出时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5周岁。其他干部派出时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
(二)选拔外派干部的程序。
选拔外派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坚持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
一般由各海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中保集团国际部提出人员需求,经国际部审查后向人事部提出海外机构人员需求计划及人员条件。由人事部商请中保集团各部门和各专业子公司按条件提出推荐人选。人事部对推荐人选进行统一的严格考核,国际部参与业务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中保集团党组或主管领导审批。
三、外派干部的任期、轮换、调回
中保集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外派干部任期,并可根据情况随时将外派干部调回。外派干部任期原则上分为二类。一类是驻外机构的领导及骨干,任期为3至4年,一般不得超过4年。二类是一般工作人员,任期为2-3年。在国外调动工作、晋升职务的,任期连续计算。
必须坚持外派干部任期届满轮换制度,各海外机构应提前半年将拟轮换人员名单及对接替人员的要求报中保集团国际部。属于中保集团任免管理的干部轮换由中保集团决定并提前通知其所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