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保集团拨给海外机构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
2.海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经济实体中归属于我方的股东权益。
3.中保集团委托海外机构代为管理的资金。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应当归国家所有的其他境外资产。
第六条 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中保集团,海外机构应根据中保集团的要求负责管理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海外机构因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企业资本金、总准备金的,应先报经中保集团同意,并将增资金额、来源、增资时间、董事会决议于增资后一个月内抄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八条 海外机构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撤销时,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财产,被清算企业、机构要向中保集团报告当地会计师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中属于国家的外汇资金和其他财产,其处置权由中保集团决定,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
第三章 资金运用的管理
第九条 海外机构的所有投资、贷款项目应本着安全、效益的原则。
第十条 海外机构到境内或向驻在国以外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或贷款,需经中保集团批准同意。各区域性公司和归中保集团直接管理的各海外经营性公司,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其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和筹资用于投资的必须依照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限额标准,报中保集团批准,并在计财部备案。
第十一条 海外机构除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从事担保(如海事担保)业务外,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与国内的中保集团下属各公司之间开展相互担保的必须经中保集团批准。
第十二条 海外机构经营以下风险性业务的,如外汇、有价证券、房地产、黄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要对各类风险交易确定其限额,报中保集团批准,并在计财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凡是由中保集团拨款并实施经费预算管理的海外机构,不允许开展投资、贷款业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海外机构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做详细的记载。海外经营性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核减、核销办法,并按管理层次上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海外非经营性机构核减或核销固定资产均需事先报中保集团批准。
第十五条 海外机构购置房地产或自建房层,对自有或租用房层进行装修,以及购置各种办公器具、设备均应贯彻勤俭办企业的精神。
第十六条 海外机构因经营业务或者职工生活需要购建自用房地产的,应事先将购建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报中保集团批准。在购妥或建成后一个月内,应编制“购置/建筑房地产计算表”(附表一)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十七条 海外机构的营业和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各种机具、设备和器具都是中保集团的财产,必须妥善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 各海外机构的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调配、建卡、登记、管理实物和经核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会计部门是监督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海外机构固定资产与费用开支的划分、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折旧率按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执行。如发生变化,应将变化情况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卡的格式由海外机构自定,附式样供参考(附表二)。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外机构应当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和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并按要求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成本开支范围包括除所得税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在海外机构任非常驻境外的董事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享受海外机构人员的各项待遇,如属参与海外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其所需费用由海外机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