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约定领取年龄前,每一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废,依据本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规定的给付比例高于保额50%(含50%)以上的,本公司负有给付全部或一定比例以上保险金额的责任,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已给付了保险金额全数的,本公司不再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6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人最高以十万元为限,但16周岁以下的每人最高以五万元为限。
四、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公司不予负责:
(一)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吸毒、殴斗、酒醉、犯所致死亡或残废。
(三)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四)由于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或参与动、暴乱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五)整容、麻醉或非意外伤害施用的外科手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六)因疾病、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或因疾病所致残废。
(七)每一保险年度内,依据本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规定的给付比例累计不足保额50%以下的残废。
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本公司仅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五、投保人购买本保险时须提供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岁三档,投保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档。
六、被保险人应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七、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八、凡有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即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九、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保险单、身份证、有关部门事故证明;死亡时,提供死亡证明;伤残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废程度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