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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
 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 保人身〔199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分公司先后采取定额保单方式拓展个人养老金保险业务。这种方式对促进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规范化管理,增强个人养老金保险的吸引力,促使个人养老金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总公司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和《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业务管理规定》。现一并印发给你们执行,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公司人身保险部。

附:一         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

  一、本办法为一次性交费方式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凡年龄在3-59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从事学习、工作、无残疾者均可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每份保险单的保险费固定为100元人民币。由投保人购买时按所购保险单的面额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凡交费经过十五年以上者既可一次性全部领取也可按年领取养老金,详见附表<一>、<二>。按年领取养老金者,本公司保证给付十年,如被保险人领取不足十年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剩余养老金款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
  交费经过不足十五年的,本公司只办理一次性全部领取养老金手续,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未到达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身故或交费经过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已过年限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特约意外伤害保险者)后,按附表<三>、<四>一次性支付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交费不满一年或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申请退保。
  (三)特约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单特设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为被保险人特约意外伤害保险。一经选定,中途不得变更。每份保险单的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年500元。
  本保险单对特约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负有以下责任(未选择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的,本公司不负此项责任):
  1.在约定领取年龄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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