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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遵循政事分开的方向



  1.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的工作,事业单位要积极承担起来,以促进机关的职能转变,但不应因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数额的限制,将行政机构转为事业单位。
  2.现在属于行政机构序列、但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政事合一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调整。政事职责可分开的,在将其行政职责交归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后,可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目前分开确有困难或不能一步到位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到位;政事职责联系紧密,难以划分的,可改为授权承担某些行政性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再持政府机关的牌子。
  3.研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等级规格,逐步取消事业单位机构的行政级别。要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地位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着手研究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不同于行政机构级别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并实现事业单位等级规格的动态管理。
  4.规范事业单位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公司、学会等。

三、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



  1.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好领导班子(或只管法人代表),监管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在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完成国家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的前提下,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2.逐步打破事业单位的条块分割。要从增强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采取措施,逐步改变事业单位在设置和服务对象方面存在的条块分割现象。要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中央和省市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一般应下放给所在地管理;不应和不能下放的,也要积极面向社会,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实行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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