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1996年11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访信息工作,使信访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机关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
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和报送信息,为党委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访信息工作,确定负责具体办理信访信息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四条 信访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群众信访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 报送信访信息,要实事求是,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对于重要的信访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以保证信息的准确可靠。
第六条 报送信访信息应当快速及时,急事、要事和异常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追踪连续报送。
第七条 信访信息工作应当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加强综合分析,力求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客观、全面,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八条 要建立信访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对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要求报送的信访信息,下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访部门,每半年(当年的7月30日前)和一年(次年的2月15日前)向中办国办信访局报送本地区(含省、地、县)群众信访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对本地区信访形势的分析与预测;每月20日前综合报送本地区(含省、地、县)上一个月发生的重要信访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信访部门受理的50人以上且事态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或有进京可能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在事发后6至12小时以内,向中办国办信访局报送,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