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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13)加快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逐步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4)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流出多的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严格实行责任制。按照中央的要求,统筹规划,协调行动,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务求落实。流出地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上,决不能片面、盲目地鼓励外出。要深入发掘本地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消化、就近转移,努力提高劳动力输出的组织程序。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办实业、发展经济。流入地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要加强管理和教育,提供必要的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流入地和流出地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加强各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15)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哪里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参谋助手,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②对一个时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部署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实施;③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④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16)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大力加强基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充实公安派出所和劳动管理服务站的力量,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确保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17)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防止和解决乱收费问题。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已有的各种流动人口收费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不合理的和过高的收费要坚决纠正。今后要严格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收费上缴地方金库,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统一收费后,其他各种名目的流动人口管理费一律取消并停止执行。
  (18)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上述意见,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建立科学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有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法规,以增强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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