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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措施
  (4)加强疏导,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加强农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下大力气把支持农业、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调动起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加强农业的深度广度开发。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落实中西部乡镇企业贷款,加快实施“东西合作工程”,鼓励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办厂。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在充分保证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兴办企业,并根据一定条件,允许农民在小城镇落户。
  (5)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调控和管理,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加强乡镇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抓紧建立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强省际间劳务协作;实行按就业需求信息发放证卡的办法,开展有效的管理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制度。
  (6)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凡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外出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登记卡要如实记载婚姻、健康状况。办卡时要查验外出人员应有的计划生育证明,查清近三年内有无违法犯罪的情况。到达目的地后,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应进行处罚。公安、劳动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规章,并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流动就业制度和暂住户籍制度的衔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证卡发放的管理和监督,严防发生滥发证卡、以权谋私等问题。
  (7)整顿劳动力市场。跨地区就业的中介服务活动就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从严控制。要加强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服务功能,使之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的转移方面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对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要予以关闭;对社会确实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而且工作基础较好的,要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坚决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及非法职业介绍中介活动,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幌子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加强对外来人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人员全部纳入当地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工作范围之内,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旅馆、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要落实治安、计划生育、卫生等承包责任制。出了问题,要首先追究所在场所、单位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外来人员聚居区,当地政府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的治安、卫生、计划生育、非法经营等问题要进行重点治理。特别是对铁路沿线、旅游区、城郊结合部盲流人员违章搭建的各种房屋,要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拆除,并劝返和遣送滞留不归的盲流人员。对已经形成规模的外来人员聚居区,当地政府要加强管理,严防出现非法地方势力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行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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