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中国法学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序列为:秘书长、副会长、会长。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处长、处长、部(室)副主任、部(室)主任、副秘书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少量司、处级干事,其职数由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确定。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职级对应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部(室)主任:五至七级;
(2)部(室)副主任:六至八级;
(3)处长:七至十级;
(4)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5)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6)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7)干事:九至十四级;
(8)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中国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认的职级对应级别。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中国法学会机关列入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晋升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考与选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