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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6〕35号)


  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地方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法学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学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8月15日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在法学会机关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所在部门、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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