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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中国贸促会机关及驻外代表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在中国贸促会机关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所在部门、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
  中国贸促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中国贸促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副主任)、部长(主任)。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国发〔1993〕78号文件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司、处级干事,其职数由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确定。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职级对应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会长:四至五级;
  (2)副会长:五至七级:
  (3)部长(主任):六至八级;
  (4)副部长(副主任)、处长:七至十级;
  (5)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6)科长、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7)副科长、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8)干事:九至十四级;
  (9)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及秘书长,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的确认的职级对应级别。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驻外代表处人员的级别任免机关根据各驻外代表处职务设置要求、任职条件和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及工作经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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