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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 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九)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国防科工委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系统无线电频率的管理,经所在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审批本系统专用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三)审核本系统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参与组织实施与本系统有关的无线电管制工作;
  (五)办理与本系统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六)组织实施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七)协调与本系统有关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干扰事宜;
  (八)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海军试验基地,军区空军,以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完成本军区、本军兵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通信部门,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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