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 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 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 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 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