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期满,乙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处置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分得的房地产,应在期满前___日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书,经军队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新的转让年限及转让条件,签订续期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根据军事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违反本合同。违反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反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甲方逾期___月不能提供项目用地,视为自动终止合同,甲方退回乙方双倍定金及其他费用,并赔偿乙方___%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如果乙方逾期___月不付清全部款项,视为自动终止合同,乙方所付款项___%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如果乙方在___月内不投资兴建该项目,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军队主管机关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